1.个人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
税总2014年67号文第十三条对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却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做出了明确:(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上述,在有相关材料证明的情况下,可适用上述的“正当理由”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2.利用税收优惠地的相关政策
前文已有述及,因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转让方若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可先在税收优惠地设立SPV,转让方将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平价转让给SPV,SPV变更为项目公司股东后,再由SPV将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溢价转让给收购方,对于股权转让溢价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优惠地的税收返还/税收奖励或核定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综合税率可控制在5%-10%左右。
3.境外转股
若转让方存在境外投资人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计境外转股的方案。即由境外股东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收购方,外方机构股东向境内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而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指股权转让收入全额减除股权成本后的差额,其中股权成本的计算有时会涉及外币折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当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优惠税率低于税收法规时,应以税收协定(安排)为准。但是,外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4.合理筹划债务或不良债权,降低或拆分转让价款
以地产项目的股权收购为例,目前行业的做法基本是将交易价款拆分为股权转让款和前期工作委托费用。以案例来说明,假设转让的总价款为30500万元,其中50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款(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假设为500万元),剩下30000万元作为收购方/新股东以股东借款形式注入到目标公司后由目标公司委托原股东或其关联方办理前期工作、更新项目立项申报、拆迁补偿、清租等的全部费用(也即承债式并购的逻辑)。该交易方案的设置不仅解决了股权转让高溢价产生的所得税问题,还以补偿款和服务费用等形式解决了项目公司的土增税和所得税税前抵扣项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将交易价款拆分为股权转让款和前期工作委托费用,该前期工作委托费用并非为单纯的委托服务概念,不然将直接产生受托方(即原股东)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问题。在实务操作中,受让方一般都是将股权款以外的交易价款以借款形式注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再以物业补偿款、租赁补偿款、相邻权补偿款、拆迁款、其他工程款、咨询费用等名义支付至原股东的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其中与取得土地有关的成本还可加计20%扣除)。在技术处理层面,该款项的处理路径不仅要解决交易价款的支付问题,还需要解决开发主体土增税和所得税的抵扣路径问题。
根据上述,在转让之前适当增加公司债务或者不良债权拆分或降低交易价款,在一定程度上能达到税筹的目的,但需要提前规划合理的方案,设计承债式并购模式等。
5.其他方式
此外根据项目情况亦可设计转增股本后再转股、分红后股转、撤资后股转等模式。本团队亦将在后续的推文中介绍前述筹划模式。